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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方骏梁工作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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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验

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军队转业干部。200210月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及执业证书并正式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服务;200411月、200512月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区县优秀科技论文”三等奖两项;2006年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军队转业后,进入昌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后兼公司法律顾问),后又担任中央大型建筑施工三级企业的法律部主任并获“全国交通企(事)业优秀法律顾问”荣誉。内退进入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后,曾先后担任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鸿宝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鸿翔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昌平区园林绿化局等的法律顾问。

从事兼专职法律服务22年许,长期为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及下游物业企业和政府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民商、行政、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房地产、公司股权并购与合作、清退施工分包队伍等方面有专长,持续、有效地化解了数百件诉讼与非诉讼、闹访等法律风险,为相关单位的经营管理、施工生产、并购平稳过渡、日常合同及争议的风险管控,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近年,年均办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10余件。主要涉及建筑、房地产、股权及合同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专业工作基础扎实、法律操盘经验丰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与非诉讼途径相结合的方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背景

大学本科文化,经济(金融)学士,北京市高级经济职称。

经典案例

历年代理或辩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或金额数百万元、千万元级别的诉讼与仲裁案件,主要有:

12012)昌民初字5569号委托建房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平板玻璃集团公司  昌平崔村建筑工程队、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建房合同纠纷案,代理并为委托人(北京鑫基公司)减免止损317.1019万元;

22014)延民初字0202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减免经济损失936.9856万余元;

32015)延民初字04366号及(2016)京01民终107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减免止损达1000余万元(含另案处理的污水处理站案);

4、(2015)二中民终字00961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代理并为委托(被上诉耿XX)人保住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乐春坊胡同6号院内两间公房的承租权利;

5、(2015)昌民初字第6918号物权保护纠纷案,代理并为委托人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系第二次起诉)成功地拆除了被告擅自搭建的、原告地界红线内的砖墙并恢复原状,为原告观山悦二期后期部分别墅的开发建设,排除了妨害;此案,被告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15)一中民终字07501号民事判决书};

6、(2016)京0114刑初562号判决,Z x x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部分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案曾经上了中纪委官网;

7、(2018)豫09刑终34号裁定,L x x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二审上诉有理有据并成功,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8、(2018)京仲裁字第1475号,代理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北仲仲裁庭裁决三位被申请人支付垫的案款168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19 1721.34元);

92020)京0114民初17266号裁定,原告东小口镇半截塔村委会诉 北京圃林春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区XXX局(第三人)等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撤诉结案;

10、(2021)京0114行赔初15号裁定,北京西清清洁有限公司诉昌平区XXXX局等28.4亩集体土地赔偿/置换纠纷案,代理被告方,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起诉(若赔偿,则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112022)京0114民初12728XX亩)、12729号(XX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判决,一审代理原告将合同期限由30年缩减至20年的主张,依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2、(2023)京01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代理上诉人于XX、于XX 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农村房屋继承”二审案获得成功,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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